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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知识:我家一户两宅受法律保护吗?

2023-7-14 兴商地产

大部分读者都听说过“一户一宅”的说法,即农村一个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有没有可能出现“一户两宅”、或者“一户多宅”的现象呢?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权益呢?


本文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因“一户两宅”引发的侵权案件。

简要案情

原告为山西榆次某农村李某。李某在本村自有一处宅基地,后因其父亲过世而继承了父亲在本村的老旧宅院。此处旧宅院,在当时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时候,已经就宅基地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定,同时此宅院东侧邻居家的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在发证时也限定了明确使用范围。

后经原告发现,东侧邻居家修建新房屋时,将房屋的西侧山墙往西占用了原告家东侧的宅基地,东西约2米、南北约28米。

为此,原告委托吴杰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判令被告拆除占用原告家宅基地的地上房屋。

争议焦点

原告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还没有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对此宅基地有合法使用权吗?

一般情况下,“一户一宅”是原则,原告现在享有两处宅基地使用权,其有权利要求排除妨害、拆除邻居家的房屋吗?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农村居民一户只准拥有一处宅基地;涉案宅基地在当初村集体占地时已经占用了一部分,且给原告重新分配了另外一处宅基地,因此原告对涉案宅基地无合法权益。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原审原告上诉,二审判决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农村居民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上诉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持有其父亲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被上诉人主张该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作废于法无据,被上诉人自家建房占用了上诉人家的宅基地事实清楚。

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排除妨害、拆除建在上诉人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之房屋。

律师说法

吴杰律师认为二审人民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自其父亲去世时已经开始享有,并不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变更至原告名下为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原告以继承的方式取得了涉案宅基地上房屋,便同时享有了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此基础上原告获得的“一户两宅”的权益,是一种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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